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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14 来源: 浏览次数:3391
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
    经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推进我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23号)和《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服务业企业、行业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经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在服务行业开展的以建立和实施符合某一行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标准体系为目的的示范推广项目。试点项目包括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事业等领域。
    第三条 试点项目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和推进。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和各县(市)、区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组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领导组织)负责本行业和辖区内试点项目的宣传发动、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试点项目建设坚持以服务业重点产业和涉及民生的公共管理、社会事业领域中具有推广性的项目为主。优先安排被“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为市级以上重点服务产业、基地、企业试点示范的项目。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试点项目主要对象为:全市重点服务业中服务性企业与组织、一定行政区域内服务行业、服务性企业与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与基地(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
    第六条 试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标准化及试点工作,有必要的配套政策,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协调一致。
    (二)具有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条件与能力,有内在的工作需求、明确的推进目标和有力的保障措施。
    (三)承担单位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四)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与良好的发展潜力和社会影响力。
    (五)承诺并明示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具有试点的必要性、示范性和推广性。
    (六)试点行业、试点区域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有一定比例的重点服务单位承诺自愿参与。
    第七条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一般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下年度重点项目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试点项目由符合条件的对象自愿申请。试点企业由服务性企业单位提出申请,试点行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组织提出申请,试点区域由所在地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领导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1),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领导组织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组织立项审查,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下达试点项目计划。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试点工作组织机构,负责试点项目管理实施工作,推动试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组织机构的任务是:
    (一)制定试点项目计划任务书、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
    (二)牵头制定标准体系和企业、联盟、地方标准。
    (三)协调部门分工与协作。
    (四)组织宣传教育培训。
    (五)检查督促任务落实。
    (六)试点项目验收准备及实施效果评价。
    (七)总结各阶段工作。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分解总体目标,明确阶段任务、推进计划、工作责任,建立保障措施。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增强标准化意识,建立完善并推广实施服务标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与国际接轨,培育和创建服务品牌,促进服务业提速、提质、提能级。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学习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同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经验,建立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服务质量及服务全过程标准体系。
    (二)根据本行业特点,制订企业标准、行业联盟标准和地方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贯彻实施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有效运行已建立的标准体系。
    (四)加强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有计划地对管理者和员工进行标准宣贯和培训,增强标准化意识和执行标准自觉性,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五)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及时修改标准或提出标准修改建议,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六)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表彰先进,争创服务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每年对试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自查,自查报告每年底报所在地领导组织。
    (七)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标准化管理新机制、新方法,为全社会推动服务业标准化发展提供经验。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试点企业、行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和市服务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争取国家、行业和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引领服务行业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试点项目承担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试点示范项目和创优评优活动,提升服务层次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鼓励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将自主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推动服务产业优化升级。
    第十八条 鼓励相关部门和单位把有关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制定与服务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标准实施和监督力度。
 
第五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九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重要作用,共同推动试点项目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领导组织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试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督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开展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试点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试点项目实施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目标任务内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预计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内容和延期验收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按调整方案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细则》(附件2)进行自我评价。并在建设期满前1个月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领导组织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报《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报表》(附件3),同时报送自我评价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领导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预验收,对符合验收评价细则与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试点项目验收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试点项目验收应成立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消费者代表3-5人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实行组长负总责、成员分工负责制。必要时设观察员。
    第二十六条 验收工作组应制订验收计划,并按计划对试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程序为:
    (一)召开验收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最高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介绍验收工作组成员、验收程序、分工、方法和相关事宜。
    (二)汇报试点情况。由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最高管理者简要汇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试点项目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标准体系、组织实施、自我评估、试点效果、取得效益、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情况。
    (三)查阅相关资料。验收工作组根据《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细则》内容,逐项查阅相对应的文件资料。
    (四)查看服务现场。主要包括:服务场所与设施符合相关标准情况、相关标准公示、标志标识、宣传氛围、服务人员对标准的熟知程度、标准实施相关记录等。
    (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度(附件4)。
    (六)依据《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细则》逐项测评计分,80分以上并未有否决项的为试点项目验收合格。
    (七)形成《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估报告》(附件5)。
    (八)向试点项目承担单位通报验收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工作组应形成验收评价档案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档案资料一般包括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自我评价报告、试点项目验收评估报告以及试点项目承担单位相关文字和声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按评估验收报告提出的要求与时限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试点项目。
    第二十九条 试点项目建设期间,出现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受相关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取消试点项目。
    第三十条 通过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授予“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 ”称号,并优先推荐国家、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和各级服务业品牌、服务业相关创优评优对象。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 ”3年复评一次,复评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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