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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14 来源: 浏览次数:3567
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农标发〔2011〕4号
 
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分局)、农业(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质量,有效发挥农业标准化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80号)和《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甬政发〔2010〕9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质量,发挥标准化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围绕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等现代农业园区,以全面推广实施农业标准为目的的示范项目;运用标准化手段推进现代农业、农业转型升级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项目;在一定区域内以一种或一类优势农产品为主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和以标准化方法开展绿化造林、森林抚育等的示范项目。示范区包括示范基地(园区)和乡镇(街道)。
第三条  重点培育和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和智慧、循环、生态、高效、设施、休闲农业、种子种苗、粮食生产、农田水利、农机服务、菜篮子、农产品物流标准化以及幸福美丽新家园建设标准化项目。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由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标办”)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统一协调与综合管理;农、林、渔等涉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示范区建设的监管与指导;示范区建设单位所在地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所在地农标办”)(质监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与指导;相关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有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包括:申报立项、组织实施、考核验收、表彰与监督。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农业企业(农场)、专业协会、合作组织、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街道)等均可申请承担示范区建设任务。
第七条  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现代农业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
(二)属于现代农业园区范围的,应符合《宁波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
(三)示范区域明确,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达到以下规模:粮油作物2000亩以上,经济作物 500亩以上,设施作物200亩以上;规模猪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鹅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它肉禽年出栏3万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300头以上;池塘养殖30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500亩以上,网箱养殖500只标准网箱以上;茶叶200亩以上,水果500亩以上,花卉500亩以上,竹林1000亩以上,绿化造林500亩以上,森林抚育1000亩以上。
(四)承建单位明确,建有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完善,组织化程度高,建立标准化推广模式,辐射带动能力强;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完善的工作机构、人员,较强的科技推广队伍,切实可行的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服务保障体系。
(五)区域化、产业化优势明显,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建立适应示范区建设的标准体系,推广实施国家、行业和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主导产品拥有品牌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与知名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七)示范区所在地政府重视,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和配套政策。
(八)在循环、生态、高效、设施、休闲、农田水利、农机服务和农村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幸福美丽新家园建设等领域,选择单个或若干个领域申报标准化示范乡镇(街道)项目的,还应符合相关领域发展要求,具备相当规模和良好基础,具有明显特色和发展空间,便于示范推广。申报项目属于服务业领域的,按照《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由市农标办统一部署。一般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下年度示范区项目申报。
第九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农标办(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申报书》(见附件)。所在地农标办(质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初审后,集中报市农标办。
第十条  市农标办汇总示范区建设项目,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形成立项计划安排,并下达示范区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各单位申报承担不带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各类试点示范基地或乡镇优先纳入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示范区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支撑机构或人员。实施方案应报送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标准体系和农业服务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和参考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确保标准贯彻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较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对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监控,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展ISO9000、ISO14000、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GAP、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产品认证,推广农产品标志标识制度,形成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开展农业标准化知识培训和相关标准的宣贯,提高生产和管理者的标准化意识,培养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人才,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注重示范区形象展示与宣传,树立项目标志牌,标示项目名称、实施标准、示范规模、承担单位、批准单位等。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卓有成效地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所在地农标办(质监部门)。各地农标办(质监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推进示范区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示范区建设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示范区建设所需经费以项目建设单位投入为主,地方财政应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目标任务内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预计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市农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内容和延期验收的,经市农标办审查同意后,按调整方案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示范区建设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由市农标办统一组织实施。考核验收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农标办(质监部门)提出书面考核验收申请,经所在地农标办(质监部门)预验收后,报市农标办。市农标办根据《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实施细则》(另行印发),组织专家验收组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专家验收组应制订现场考核验收计划,明确各成员任务。考核验收实行专家验收组组长负总责,成员分工负责制。现场考核验收程序为:
(一)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考核验收程序、分工、方法和相关事宜;
(二)示范区建设单位负责人汇报示范区建设实施情况和下步打算;
(三)按照《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实施细则》逐项查阅文件资料;
(四)查看生产现场,了解标准实施等相关情况;
(五)专家验收组研究形成考核验收报告,商定末次会议有关事宜;
(六)召开末次会议,向示范区建设单位通报考核验收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表彰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示范区,报经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示范区称号,颁发示范区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验收合格按相关规定给予建设单位补助。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示范区后续管理,确保示范效果,市农标办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区的检查和建设效益分析。
第二十九条  示范区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示范区称号,收回示范区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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