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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11-06 来源: 浏览次数:1870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符合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适用对象:企业法人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二、事项审查类型
  事中事后监管。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三)《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产品生产者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四条: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以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形式(也可两种形式兼具),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四、受理机构
  书面备案: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自我声明公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立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pbz.gov.cn)。
  五、决定机构
  书面备案: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自我声明公开:网上自助办理。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单;
  (三)产品标准名称、编号和文本,或产品技术指标名称、要求和测试方法。
  十、申请方式
  书面备案: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办理备案;
  自我声明公开: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书面备案:提交申报材料—核查—回执(修改)—结束
  自我声明公开:注册—登录—标准录入/修订或废止—自动生成和赋予系统标识码和水印—结束
  十二、办理方式
  书面备案:提交纸质备案;
  自我声明公开: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书面备案:办理机关给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单”回执;
  自我声明公开:由《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和赋予系统标识码和水印。
  十六、结果送达
  书面备案:当场领取;
  自我声明公开:企业自行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下载和打印带有系统标识码和水印的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标准文本。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均有依法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撤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法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8702521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www.nbzj.gov.cn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书面备案: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pbz.gov.cn)网上查询。
  附录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流程图.doc
  附录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单.doc
  附录3 自我声明公开常见错误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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