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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DNK/148
通报标题:补充关于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则和程序的(EU)2019/947执行条例的命令草案(无人机命令);
通报成员:丹麦
负责部门:G/TBT/N/DNK/148
覆盖的产品:-其他,仅用于遥控飞行:(HS编码:88062);-其他:(HS编码:88069);一般飞机和航天器(ICS编码:49.020)。无人机,无人机。 HS:88062;88069 ICS:49.020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38 页 使用语言: 丹麦语
通报日期:2026-08-03
内容概述:
该行政命令草案,除欧盟委员会2019年5月24日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和程序的第2019/947号实施条例(EU)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对在丹麦空域内运行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的正式规则和操作规则作出了补充和进一步规定。该行政命令草案还规定了在丹麦空域使用无人机的技术要求,作为对欧盟委员会2019年3月12日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第三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营商的第2019/945号授权条例(EU)的补充。
该无人机命令草案引入了一项技术要求,即所有重量超过250克的无人机在丹麦全境运行时必须启用直接远程识别(亦称“远程ID”),而重量低于250克的无人机则在航空安全关键和航空安保关键的无人机区域内运行时必须启用直接远程识别。该要求将适用于民用航空,以及成员国控制并负责的、由公共权力机构或其代表为公共利益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航空器,也适用于参与这些活动和服务的人员和机构。军事航空不适用。
远程识别已经是欧盟针对部分无人机的产品要求,但并非针对所有无人机。因此,丹麦正在引入比目前欧盟层面适用的要求更为严格的规定。
通报的规定追求与公共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以及航空安全和安保(包括航空安全和航空安保)相关的公共利益目标。
该草案的目的在于,确保在电子识别能力不足可能对有人驾驶航空、机场运行、重要社会功能或其他安全或安保利益构成风险的情况下和区域内,无人机及其运营者能够被识别。因此,鉴于丹麦特定的航空安全和航空安保状况,该草案在适用的欧盟规则本身未能确保电子识别能力达到所认为的必要程度的情况下,对特定无人机和运行引入了与远程识别和电子识别能力相关的要求。
目的和理由:适当性:该措施适合实现其目标,因为远程识别要求在无人机运行可能对航空安全或航空安保构成风险的情况下,能够更快速地识别无人机及其操作员。该要求特别针对传统无人机和较小无人机可能在无远程识别情况下运行的风险。这可能使应急响应部门和机场运营方难以在安全或安保敏感空域内或其附近、机场周边或关键基础设施附近快速评估和管理无人机运行。因此,这些规定直接且有针对性地支持了该目标。该目标的追求具有一致性,因为该要求适用于因安全或安保理由而有必要具备电子识别能力的那些无人机和运行。 必要性:这些规定被认为是必要的,因为适用的欧盟规则并未在所有相关情况下要求远程识别。这尤其适用于传统无人机、私人制造的无人机以及重量低于250克的级别标记无人机。丹麦民航和铁路局已考虑了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方案,包括保留现行规则、自愿使用远程识别以及信息倡议。这些替代方案被认为不足以确保当局和机场运营方能够在安全或安保关键情况下识别无人机及其操作员。该要求的范围是有限的,因此其适用范围不会超过必要程度。 无不合理负担:这些规定被认为不会相对于其追求的目标对个人或经济经营者施加不合理的负担。与航空安全、航空安保和公共安全相关的考虑因素具有重要分量,特别是在未经识别的无人机可能影响有人驾驶航空、机场运行或其他安全关键领域的情况下。该要求所带来的负担被认为是有限的。 此外,该要求具有针对性,因此,使用重量低于250克无人机的爱好和娱乐飞行以及较低风险的商业运行,在不会产生同等安全或安保担忧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航空安全和航空安保关键区域之外,以及在获得丹麦民航和铁路局授权后,在包含特别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在内的Natura 2000保护地内——可以继续进行而无需远程识别。因此,丹麦民航和铁路局认为,该要求的益处超过了有限的合规成本;国家安全要求;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相关文件:行政命令草案(随本通报附上)。该行政命令一经发布并生效,可在 www.retsinformation.dk 上查阅。 丹麦基本法规:《丹麦航空航行法》,参见2025年5月19日第570号综合法案,并经2025年12月16日第1645号法案和2025年12月29日第1787号法案第6条修订。可在 www.retsinformation.dk 上查阅。 欧盟法规: 欧盟委员会2019年5月24日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和程序的第2019/947号实施条例(EU); 欧盟委员会2019年3月12日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第三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营商的第2019/945号授权条例(EU)。 两者均可在 www.eur-lex.europa.eu 上查阅。 影响评估(随本通报附上)。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2027年1月1日;
提意见截止日期:2026年10月2日 [X]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负责处理有关通报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联系方式: 丹麦标准化协会 Göteborg Plads 1 Nordhavn DK-2150 电话:+ (45) 39 96 61 40 传真:+ (45) 39 96 61 01 电子邮箱:wto@ds.dk 网站:http://www.ds.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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