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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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THA/757

通报标题:部颁法规:关于烟草制品(香烟和雪茄)成分和成分排放、报告方法和证书的规定B.E.2558(2015)。2567(2024);

通报成员:泰国

负责部门:G/TBT/N/THA/757

覆盖的产品:烟草制品 HS:24 ICS:65.160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9 页 使用语言: 泰语

通报日期:2025-01-31

内容概述: 公共卫生部撤销了部颁法规B.E.2558(2015)。根据烟草制品控制法案B.E.2540(1997)颁布。B.E.2535(1992),并被部颁法规RE:管理烟草制品(香烟和雪茄)成分和成分排放,报告和证书方法B.E.2535(1992)取代。在沙特销售的烟草制品必须含有本部颁法规规定的烟草制品(香烟和雪茄)成分和成分排放物。烟草制品(香烟和雪茄)要求烟草制品成分的排放水平不得超过:(1)每支10毫克焦油;(2)每支1毫克尼古丁;(3)每支10毫克一氧化碳。

目的和理由:根据烟草制品控制法案B.E.第37条第1、2、3和5款,2560(2017)规定,在沙特销售的烟草制品必须含有部颁法规规定的烟草制品成分和成分排放物,并通报烟草制品成分和成分排放物清单,向公共卫生部提交烟草制品样品进行测试和公开披露;证书的签发、证书的有效期以及替代证书的签发;烟草制品成分注册和成分排放通报;此外,第5条规定,公共卫生部有权发布部级条例,征收不超过本法案所附收费表的费用,以及泰国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控制烟草制品的成分和成分的排放,并公开披露有关烟草制品的信息,因此,有必要颁布本部颁法规,

相关文件:2024年11月25日《政府公报》第141号第73 A节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拟批准日期:2024-11-21

拟生效日期:2025年5月24日(本部颁法规第4条和第5条除外,应于2029年5月23日生效)

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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