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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MMR/5
通报标题:2010年10月15日化妆品法令(1/2010)
通报成员:缅甸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按化妆品类别列出的化妆品说明清单:•皮肤(手,脸,脚等)的乳霜,乳液,洗液,凝胶和油•口罩(化学剥离产品除外)•着色基质(液体,糊剂,粉末)•化妆粉,沐浴粉,卫生粉等•香皂,除臭皂等•香水,花露水和古龙水•浴缸或淋浴制剂(盐,泡沫,油,凝胶等)•脱毛站•除臭剂和止汗剂•护发产品:•染发剂和漂白剂(包括永久染发剂)•用于波浪形,拉直和固定的产品•设置产品,•清洁产品(乳液,粉末,洗发水)•调理产品(乳液,面霜,油)•美容产品(乳液,清漆,黄油)•剃须产品(乳霜,泡沫,乳液等)•用于化妆和去除脸部和眼睛的化妆品的产品•适用于嘴唇的产品•牙齿和口腔护理产品•指甲护理和化妆产品•用于外部私密卫生的产品•日光浴产品•用于外部私密卫生的产品•抗皱产品。 HS:3304 ICS:71.100.70
通报文件的名称: 页数: 11 页 使用语言: 缅甸语
通报日期:2020-09-23
内容概述:根据化妆品法令(1/2010),向缅甸进口化妆品时,需要有化妆品通报确认书。进口商需要在市场分销之前向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申请妆品通报确认书。申请妆品通报确认书时,需要提交所有者或制造商、分销商的授权书、本地公司注册复印件、其它东盟国家的自由销售证书的化妆品通报确认书复印件(如果可能)、含有受限成分百分比的完整成分列表和清晰的彩色图样或产品标签和包装插页的照片或扫描件。化妆品通报确认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两年。
目的和理由:安全与消费者保护;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相关文件:-
依据条例:[X]2.9.2[]2.10.1[]5.6.2[]5.7.1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提意见截止日期:-

浙公网安备 33020902000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