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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通报
通报号:G/TBT/N/NLD/54
通报标题:矿业法令
通报成员:荷兰
负责部门:
覆盖的产品:与陆地采矿机件、在地表水中工件的矿业设备、管道和电缆相关的矿业法令。 HS: ICS:73.
通报文件的名称:矿业法令 页数: 页 使用语言:
通报日期:2002-10-10
内容概述:该矿业法令充实矿业法案。该矿业法令特别是制定与矿物或地热的探测和提取和物质储藏相关的规则。还制定了此系列的与采矿设备、管道和电缆相关的法规。对国内或外国制造的此类产品不加区别地强制采用相同的技术要求。因此,在第5章规定采矿设备必须足够强劲以抵挡被预期的风力、海浪和水流的冲击及设备使用的所产生的冲击力(第50款)。采矿设备必须装配反光板、鉴别标记、某些信号灯和通讯设备(第51和52款)。关于管道,第6章中规定它们必须受到保护,以防腐蚀和外力(第93款);就电缆而言,要求标出无损坏的字样(第105款)。上述产
目的和理由:规定:在第6点中的要求或包含在TBT协议范围内关于数量进口限制或相同效果的措施的产品,这些产品就被判
相关文件:矿业法令
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拟批准日期:2002/11/20
拟生效日期:2003/01/01
提意见截止日期:2002/11/18

浙公网安备 33020902000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