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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3 来源: 浏览次数:4155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标准化研究院,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深入实施我省标准化战略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我局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1日
 


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包括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从事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的标准草拟和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对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组建省标技委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质监局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省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规划省标技委建设;

  (二)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三)监督检查省标技委的工作;

  (四)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省标技委;

  (五)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相关人员的培训;

  (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监局,分工管理本行业的省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省标技委规划、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本行业省标技委开展工作;

  (四)推荐本行业专家参加省标技委;

  (五)督促本行业省标技委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情况;

(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法律、法规对省标技委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受省质监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省标技委的筹建、成立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省标技委开展工作;

  (四)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省标技委;

  (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省标技委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情况;

  (六)其他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标院),协助省质监局管理省标技委,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省标技委筹建、成立、换届、调整等环节的技术审查;

  (二)定期汇总分析并向省质监局报告省标技委工作总体情况;

  (三)其他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 组建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组建省标技委应当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且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专业领域清晰,与现有省标技委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第九条 省标技委应当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三)为主制修订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参加了全国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分技术委员会);

  (四)愿意为省标技委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每年不低于10万元)、办公场所与设施,有会计机构和具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五)能够将省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

  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单位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工作;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联合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 省标技委的组建程序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组建、申请成立、批复成立。

  第十一条 省标技委的筹建申请由秘书处拟承担单位(以下简称筹建单位)提出,并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附件1)。

  省级单位筹建省标技委的申请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无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可以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省级以下单位向所在市质监局提出。

  第十二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质监局应当对筹建单位的筹建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同意筹建的,向省质监局提出筹建建议。

  对市质监局提出的筹建建议,省质监局应当征求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省标院对组建省标技委的必要性、申请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单位具备的条件等进行技术审查,并报省质监局审核。

  省质监局对审核通过的拟筹建省标技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有异议的,省质监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省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公示无异议、协调一致或通过论证的,省质监局予以批复筹建。

  第十四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工作,并向省质监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质监局或无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筹建单位建议成立省标技委的文件;

(二)省标技委筹建情况说明;

(三)省标技委章程草案及其编制说明;

(四)省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附件2);

  (七)省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征求参与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报送以上材料;共建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标技委筹建工作的,应当向省质监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省质监局撤销对其筹建批复。

  第十五条 省标院对筹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质监局审核。

  省质监局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成立;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筹建单位进行调整,符合要求后再批复成立;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筹建。

  第十六条 省标技委的顺序号由省质监局统一编注,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代号分别为ZJQS/TC×××、ZJQS/TC×××/SC××。

  第十七条 省标技委的印章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省质监局对批复成立的省标技委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任务

  第十九条 省标技委由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并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省标技委委员和单位委员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产业融合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产业链各相关方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省标技委委员和单位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在省标技委担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一条 省标技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标准化工作,并愿意参加省标技委活动;

  (四)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的在职人员;

  (五)所在省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省标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我省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能决定、处理省标技委重大事项,指导省标技委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省标技委单位委员由专业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业绩较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标技委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标技委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来自秘书处承担单位,副秘书长可来自其他单位。

  省标技委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省标技委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的,省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由第一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由21名以上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由15名以上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委员和单位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1-3名。分技术委员会应当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同一单位在同一省标技委任职的委员和单位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需要时可聘请省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省标技委顾问,且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六条 省标技委委员、单位委员和顾问人选应当在省质监局以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质监局或筹建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征集。

  第二十七条 省标技委委员和单位委员在省标技委具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省标技委顾问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专业领域有关联的省标技委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省标技委的活动,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省标技委委员或单位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标技委报省质监局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所在省标技委章程规定职责或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所在省标技委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使所在省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省标技委应当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订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对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加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审评工作;

  (二)组织相关单位制修订地方标准,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三)研究并推动本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组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专题研究,并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

  (五)跟踪并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评议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七)开展与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

  (八)省质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省标技委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标技委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研究本标技委重大事项,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附件7),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质监局,并抄送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市质监局。

  第三十三条 省标技委的经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支出。省标技委秘书处应当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

  省标技委应当形成年度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向各委员和单位委员通报,并上报省质监局。

  第三十四条 省标技委每届任期4年。届满6个月前,建议成立该省标技委的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质监局应当指导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省标技委换届工作,并于届满前1个月向省质监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质监局出具的换届建议文件;

  (二)本届省标技委工作总结及下届省标技委工作计划;

(三)本届省标技委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

(四)下届省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下届省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六)下届省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第三十五条 省标院根据省标技委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对省标技委换届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质监局审核。省质监局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重新组建或撤销的决定。

  对决定重新组建的省标技委,省质监局向社会公开征集重组方案。省标技委重组工作按照省标技委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标技委在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向建议成立该省标技委的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质监局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省质监局。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省标技委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标技委在任期内,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省标技委向建议成立该省标技委的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质监局提出申请,报省质监局批准。委员和单位委员的调整由省标技委自行决定,报省质监局备案。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省质监局每两年一次组织对省标技委进行考核,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质监局参与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考核年度内省标技委活动开展情况;

  (二)考核年度内省标技委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标准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咨询、标准化合作交流、省质监局交办工作等);

  (三)考核年度内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省标技委工作支持情况;

  (四)省质监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省标技委,省质监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省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质监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撤消该省标技委、收缴印章,并在省质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一)因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省标技委无法正常工作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工作情况的。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对省标技委及其秘书处、委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省质监局反映。省质监局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对经调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省质监局可对省标技委、秘书处或委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作出重新组建或撤消省标技委、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解聘委员等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2日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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