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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联盟标准与标准联盟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12 来源: 浏览次数:38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盟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培育和发展标准联盟组织,推动技术与标准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甬政发〔2010〕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标准是指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企业)联盟或其它组织,在同一产业(区域)组织多个企业或相关组织,为满足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共同制定和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包括具有共性要求的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
    第三条 标准联盟组织是指以加强标准创新与标准化交流为目的,在同一重点产业或块状产业领域,由多个上下游企业或相关组织发起成立的技术组织。
    第四条 联盟标准的制定和标准联盟组织的建立应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以发展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
    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联盟标准和标准联盟组织。
    第二章 联盟标准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企业)联盟、标准联盟、大专院校、科研检测机构等组织均可根据社会、经济、产业发展需要组织联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能满足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制定联盟标准。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体现产业、区域特色,具有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和良好的市场前景,便于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共享与推广;
    (三)在联盟企业或业(域)内有一定数量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承诺执行联盟标准;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要求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鼓励将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八条 制定联盟标准应成立标准起草组,人员由本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标准起草组对联盟标准的制定质量负责。
    第九条 联盟标准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各方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条 联盟标准应组织专家审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并形成审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联盟标准应由相关行业组织、联盟组织法人代表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联盟标准备案时,递交联盟标准备案申报表(详见附件1)、编制说明、审评纪要和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和审评纪要按《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的表单填写。
    第十三条 联盟标准以产品标准形式实施的,实施企业应将联盟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联盟组织和企业等单位应开展联盟标准的宣贯培训、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联盟标准备案号由联盟标准备案代号、行政区划代号、备案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LM □□□□. □□□-□□□□


    第十六条 联盟标准应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周期内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颁布实施或已不适应产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及时修订或废止联盟标准。
    第十七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联盟标准实施、推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工作交流,推进联盟标准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联盟标准复审后,发布单位应在30日内,按联盟标准备案要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联盟标准为产品标准的,可以作为企业产品质量的评价依据,促进联盟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 相关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盟标准以重点项目的形式推广实施。项目建设按宁波市各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促进联盟标准的推广。

    第三章 标准联盟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标准联盟组织应由5家以上(含5家)在宁波市注册的企业或科研院校、检测机构和其他组织发起成立,其中应有2家以上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一定的技术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宁波市外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加入标准联盟组织。
    第二十二条 标准联盟组织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组织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应由宁波市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具体由标准联盟组织协商确定。
秘书处设秘书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 拟申请成立标准联盟组织的发起单位应事先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就成立的必要性、现实基础、组织机构、职责任务、秘书处承担单位、保障措施等问题进行沟通,经协商一致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标准联盟组织申请成立的报告(相关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筹备情况等);
    (二)标准联盟组织各成员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标准联盟组织的章程和标准化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必要时,赴标准联盟组织发起单位现场考察。
    第二十五条 标准联盟组织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发起单位应及时召开成立会议,并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修改完善后的材料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标准联盟组织的基本职责:
    (一)组织联盟组织成员研究国内外产业与技术的标准现状、趋势和产业标准化发展的思路与计划;
    (二)集聚联盟组织成员的优势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运用科技成果共同制定、批准、发布、实施和管理联盟标准;
    (三)推动联盟组织成员共享标准信息、标准科研成果、检测设备与实验数据、标准科研队伍、标准实施经验等相关资源;
    (四)创新联盟标准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融合推进、协调发展的机制与模式,加快联盟标准的产业化进程;
    (五)开展联盟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绩效评估,加大联盟标准推广力度,争取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联盟标准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完成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标准联盟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开展若干次标准科研活动。每年年末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标准联盟组织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鼓励标准联盟组织承担开展重点产业、块状产业标准化项目建设,加大联盟标准推广与提升力度。
    第二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标准联盟组织优先列入评优评先,并予以表彰、奖励;对长期不正常有效开展工作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撤消该标准联盟组织。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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