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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关于2013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全面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3-11-13 来源: 浏览次数:3878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市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获证后的监管工作,根据省质监局《关于下达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全面检查计划的通知》(浙质特函〔2013〕67号)要求,自2013年6月至10月底前组织对部分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组织开展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全面检查工作按计划共检查60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其中锅炉生产单位(含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4家,压力容器生产单位10家,管道元件生产单位7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9家,电梯生产单位12家,起重机械生产单位15家,气瓶检验单位3家。检查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要求进行,重点加强了对获证企业条件是否持续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企业资源条件的保持、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被检查单位能够按照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产品及施工质量基本能够得到保证。一些单位能够自觉跟踪国家法规标准变化,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及施工质量,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单位在基本条件保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
    1、资源条件保持方面
    一是部分企业不能自觉做到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要求,特别是在技术岗位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现状下,当企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流失时,不能及时补充。有关责任人员、技术人员的社保凭证现场不能提供。二是不少企业的仪器设备未能及时校验检定。三是一些企业在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未能及时向许可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方面
    一是部份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未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及时修订。二是不少企业未能自觉跟踪国家法规标准变化,及时更新法规标准。三是个别企业存在实际组织机构与体系不符、或体系人员变化后未及时调整任命等。四是少数企业对评审机构在其取(换)证时提出的列入整改备忘录的整改要求,仅以单独的整改书面材料报评审机构而未在质保手册、作业指导书、实际工作操作上等真正落实到位。五是一些企业内审与管理评审开展不正常,体系的持续改进得不到保证。
    (二)生产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
    1、宁波恒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升降机B级制造;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C级安装维修,升降机C级安装改造维修资质)。法律法规未及时更新,质保体系运行记录不全,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维保档案归档不规范,机械工程师持证缺7人,电气工程师持证缺3人,焊工持证缺3人,未能提供人员社保证明,3台电动葫芦、1台升降机、1台载货电梯未办理注册登记,未配备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厂区内功能区域划分不明确,原料仓库堆放欠规范。
    2、宁波容光钢瓶检修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资质)。未对检验的钢瓶进行水压、测厚试验,未在检验前对钢瓶的钢印标记、检验标记进行检查与记录,未对检验钢瓶按规定做好充装站标识与钢瓶编号标识,部分压力表未及时校验,未将检验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管理系统。
    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3级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生产场所搬迁后未按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且资源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
    三、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已当场对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各受检查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及市局特监处,市局将视情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对许可证已过期、或不打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企业,应按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下一步工作与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各持证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学习,明确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义务与责任,持续保持资源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促进全行业产品及施工质量的有效提升。
    (二)进一步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法规的要求,客观准确的反映生产单位存在的问题,并重点加强对鉴定评审后企业整改情况的确认工作,督促企业有效落实整改措施,真正为许可机关起到把关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验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中,应当重点加强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和资源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制造单位持续保持并改进质量保证体系和资源条件。一旦发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异常或资源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要及时向许可机关及当地监察机构报告。同时要加强对监检人员的培训,提高监检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保证人员到位并切实做好对持证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年度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全面检查
    监察机构要提高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全面检查工作的有效性,采取以每年集中检查为主,结合随机不定时检查为辅的方式,同时结合检验检测反映、事故隐患报告、群众举报投诉等情况确定受检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全面检查工作的针对性。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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