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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3 来源: 浏览次数:2695

关于开展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


创建活动的通知


ZJSP30-2013-0014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质量强省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34号),为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企业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从今年起在全省开展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创建活动,以此辐射带动更多企业质量管理上水平。现将创建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孵化基地是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质量培训、质量诊断、示范推广等措施,指导入孵企业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管理水平。以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为创建主体,孵化带动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成长性中小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企业素质。今年底,25%以上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开展创建工作;到2017年,创建孵化基地总数覆盖全省70%以上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


二、创建条件


企业申请创建省级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须在本省注册登记并运营5年以上(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或接受过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


3、自愿承担质量管理孵化基地工作,发挥标杆作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5S、精益生产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至少承担8家以上企业的孵化工作,孵化成功率达到80%以上。


4、编制先进质量管理示范性教材,开展质量诊断活动、质量管理业务培训,指导入孵企业改进质量,提升管理水平。


5、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市级孵化基地创建条件由各市质监局另行规定。


三、 创建步骤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市或县(市、区)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申报表》。


2、初审推荐。市级孵化基地由所在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质监局。省级孵化基地由市质监局负责初审,签署推荐意见,于6月15日前报省质监局。


3、审核批准。省或市质监局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评审,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或市质监局分别予以批准创建。


4、评价验收。孵化基地创建期(孵化期)为一年,期满后由省或市质监局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授予“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称号。


四、工作要求


1、统筹规划。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创建计划,重点在创建质量强县示范县、工业强县示范县、获得区域名牌的产业聚集区建设孵化基地,兼顾其他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合理规划布局,协调推进孵化基地建设。


2、精心组织。各地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要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受理、资料审查和择优推荐工作。


3、加强管理。各地要加强创建工作指导,帮助孵化基地协调落实孵化对象和相关政策,实施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成效。省级孵化基地的入孵企业结对和日常管理由所在市质监局组织实施。


对批准创建省级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优先列入“省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等政策扶持。各市也应出台相应政策给予市级孵化基地政策扶持。


联系人:孙益华,电话:0571-85125038 ,传真:0571-85023572。


附件:《省(市)级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申报表》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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