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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省安委关于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治理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3 来源: 浏览次数:2372

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餐饮场所燃气安全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ZJSP30-2013-0009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精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印发了《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浙安委〔2013〕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配合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3〕197号)。为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质监系统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加大多部门联合部署、联合检查和联合治理工作力度。

 

(二)明确责任任务。各地要以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为重点,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餐饮场所使用判废、超期未检、标记不符合规定和“螺丝瓶”等超过安全使用年限钢瓶的执法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稽查部门要深入追查源头,以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线索,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充装和检验行为;对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加二甲醚等其它气体介质的违法行为,要联合燃气管理、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从严查处。

 

(三)强化自查自律。各地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确保燃气用户自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要充分发挥气体、气瓶相关行业的自律作用,通过协会等平台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技术咨询交流和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互查自查等活动,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气瓶充装单位要按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主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确保向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对燃气用户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规定使用气瓶;气瓶检验单位要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气瓶检验工作,对应报废的气瓶采取破坏性处理措施,自觉杜绝缺项漏检验和翻新、改造报废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抓好治理进度和质量。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步骤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同时要通过制定专项检查和验收计划,加强对下一级质监部门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治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地应于2013年7月10日前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气瓶相关工作情况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稽查总队。省局将根据各地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结合省安委办和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调研检查,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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