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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提议管控陶瓷炊具中的重金属

发布时间:2020-06-12 来源: 浏览次数:1504

在马来西亚,食品接触陶瓷受《1985年食品法规》第28条的管制。根据该法律,食品接触用陶瓷器皿,小型中凹器皿(< 1.1L)和大型中凹器皿(³1.1L)必须符合铅和镉的迁移(《1985年食品法规》(第28条)附表13),物理/性能特征和标签要求。

根据法律中的定义,陶瓷器皿是指任何被用作盛装食品的陶瓷器皿或包装,由骨瓷,瓷器,玻璃瓷器,陶器(包括铁炻器和炻器)制成的,用于或打算用于人类食用的食物的制备,包装,储存,运输或接触。

2020年3月,世贸组织(WTO)发布了马来西亚的一项提案,宣布其打算扩大《1985年食品法规》第28条规定的陶瓷制品中铅和镉限制的范围,以包括陶瓷炊具。根据第G/SPS/N/MYS/44号通知并附于WTO第20-2546号文件修订草案包含两个重要更改:

  • Creating the new section 28(2) to Regulation 28 of the Food Regulations 1985 by providing a definition
  • 通过添加炊具的定义来创建《1985年食品法规》第28条新的第28(2)节,即炊具是任何意欲通过传统加热方法或微波加热的陶瓷器皿
  • 修订附表13中这些产品中铅和镉的允许迁移限值(参见表1)

根据WTO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

表1总结了陶瓷炊具中铅和镉的迁移要求的要点。

2020年3月31日,WTO第20-2546号文件

修改附表13:铅和镉的迁移——最大允许限值

陶器类型

样本数

全部样本的迁移要求

炊具

4*

≤ 0.5 mg/L

≤ 0.05 mg/L

*尺寸,形状,颜色和装饰相同

表1

2017年,马来西亚修订了镉的迁移限值,对食品接触用陶瓷器皿,小型中凹器皿和大型中凹器皿的要求变得相对宽松了(SafeGuardS 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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