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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14 来源: 浏览次数:3428
关于印发《宁波市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推进和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质监局(分局):
经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宁波市块状产业
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宁波市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甬政发〔2010〕80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机制和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托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产业质量提升的标准创新和标准提升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坚持以发展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保障质量安全为导向。
    第四条 项目建设以制订和推广联盟标准为主,坚持联盟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五条 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审查、计划下达和考核验收;县(市)、区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商会)、技术(产业)联盟组织、区域名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持有人,可以申报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 项目申报类型:制定推广以标准提升、集群采标、质量诚信、技术攻关、工艺改进、区域名牌、节能减排等为主要内容的联盟标准,提升产业整体质量水平或促进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申报原则要求:
    (一)符合当地重点产业、块状经济发展方向与要求;
    (二)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三)产业有标准和质量提升的内在需求;
    (四)块状产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产业发展和项目建
设的政策措施;
    (五)项目有明确目标、内容、措施和可预见的效果;
    (六)产业和块状经济中有不少于30%的规上企业承诺参与实施。
    第九条 项目申报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一般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下年度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宁波市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审查,研究确定后统一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鼓励相关组织申报承担不带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任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建立领导组织和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和行业发展需要制订联盟标准,并报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行业内企业承诺实施联盟标准的需转化为企业标准,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开展联盟标准(相关标准)的宣贯与推广,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积累基础数据,收集相关台帐资料,并按计划做好对比分析和总结,总结报告每年6月和12月向所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第十七条 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内容和计划安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计划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包括有关数据对比);
    (三)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目标任务内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预计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内容和延期验收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按调整方案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建设期满前1个月应向所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如下:
    (一)项目验收申报表(附件2);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建设前后效益统计分析和绩效报告);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所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预验收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每年1O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宁波市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评价验收细则》(附件3)为依据。项目验收实行验收组组长负总责、成员分工负责制。验收组应制订计划,并按计划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程序为:
    (一)召开考核会议,介绍考核程序、分工、方法和相关事宜;
    (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和下步打算;
    (三)按照验收细则逐项查阅文件资料;
    (四)查看现场与标准实施相关情况;
    (五)形成《宁波市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验收报告》(附件4);
    (六)向项目承担单位通报考核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按验收报告提出的要求与时限进行改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项目建设期间,出现实施企业较普遍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按相关规定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补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后续管理,不断扩大项目实施范围,提升项目质量和绩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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