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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承办程序

发布时间:2014-05-14 来源: 浏览次数:2871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承办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承办程序
1、由申请地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组织(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等),政府分管领导任负责人,相关部门参加,办事机构设在当地质监局,负责申报日常事务。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地范围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就产品保护的范围进行确认,附保护范围详细地图,并在地图上明确划定区域。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申报组织以文件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符合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4、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发布受理公告,异议期二个月。
5、二个月公告期满后,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参加审查会并作陈述报告。
6、通过专家审查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公告。
7、根据批准公告制订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8、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由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机构统一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地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申报组织或指定申请人的有效文件;
2、申请地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建议的有关文件,附保护范围示意图;
3、申请地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政府的申报组织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文件;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或管理规范。
5、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县级政府申报的,应提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第1、2份文件必须是地方政府的文件;第3份可以是政府文件,也可以是政府指定的申报组织文件。
(二)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应提交下列资料:
1、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报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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