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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4-05-14 来源: 浏览次数:2786

宁波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标技委)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标技委是指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批准成立,从事全市某个专业领域内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组建市标技委应当遵循适应市场、按需设立、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标技委的管理
  第四条 市质监局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市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统一规划市标技委;
  (二)协调和决定市标技委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三)监督检查市标技委的工作;
  (四)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市标技委;
  (五)组织开展对市标技委相关人员的培训;
  (六)制定与实施对标准化工作的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质监局管理本行业的市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市标技委规划、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市标技委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本行业市标技委开展工作;
  (四)建立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专项基金;
  (五)督促本行业市标技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市质监局的检查与管理。
  第六条 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市质监局管理市标技委相关工作;
  (二)指导市标技委开展相关工作;
  (三)为市标技委提供标准化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标技委的组建
  第七条 组建市标技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且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专业技术领域清晰、无交叉,按职能要求可以归口管理,与现有市标技委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三)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第八条 市标技委应当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承担市标技委秘书处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影响力和标准化工作能力;
  (三)愿意为市标技委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
  (四)能够将市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
  标技委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共建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九条 市标技委组建程序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征集委员、组建、申请成立、批复成立。
  第十条 市标技委的筹建申请由秘书处拟承担单位(以下简称筹建单位)提出,并填写《宁波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附件1)。
  第十一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建单位的筹建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同意筹建的,向市质监局提出筹建建议。
  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对审核通过的拟筹建市标技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有异议的,市质监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论证。公示无异议或协调一致的,市质监局予以批复筹建。
  第十三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工作,并向市质监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成立市标技委的文件;
  (二)市标技委筹建情况说明;
  (三)市标技委章程草案及其编制说明;
  (四)市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附件2);
  (七)市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附件3、附件4、附件5)。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征求共建单位意见,并报送以上材料。
  第十四条 市质监局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成立。市质监局负责市标技委印章和聘书的制作。
  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对批复成立的市标技委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专业领域较宽的市标技委可视情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组建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质监局备案。
  第四章 标技委的组成
  第十七条 市标技委由委员组成,并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市标技委委员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产业融合发展的需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
  市质监局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在市标技委担任任何职务。
  第十九条 市标技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标准化工作,愿意并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市标技委活动;
  (四)所在市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市标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我市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能决定、处理市标技委重大事项,指导市标技委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标技委秘书处设秘书长,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来自秘书处承担单位,副秘书长可来自其他单位。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市标技委秘书处的,市标技委日常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标技委应当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市标技委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市标技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若干名市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二十三条 市标技委委员人选应当在市质监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征集。
  第二十四条 市标技委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标技委报市质监局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所在市标技委章程规定或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所在市标技委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标技委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市标技委应当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订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对本专业领域的市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化重点项目立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相关单位制修订地方标准规范和实施标准化重点项目,参加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和标准化重点项目审评和验收工作;
  (二)开展与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三)跟踪本专业领域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评议工作,研究并推动本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推广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专题研究,并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研究本标技委重大事项,通报年度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填写《宁波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附件6),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质监局,并抄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市质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标技委的换届
  第二十六条 市标技委每届任期4年。届满6个月前,市标技委归口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市标技委换届工作,并于届满前1个月向市质监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质监局出具的换届建议文件;
  (二)本届市标技委工作总结及下届市标技委工作计划;
  (三)本届市标技委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
  (四)下届市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下届市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六)下届市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市质监局根据市标技委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对市标技委换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 
  第二十八条 市标技委在任期内,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市标技委向归口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质监局批准。委员的调整由归口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报市质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由于职能调整、专业领域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组建的市标技委或市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需要调整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标技委的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质监局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市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市标技委活动开展情况;
  (二)市标技委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档案的规范性;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对市标技委工作支持情况;
  (四)市标技委的经费筹集和支出专款专用情况;
  (五)市质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标技委优先列入评优评先,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市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监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撤消该市标技委、收缴印章,并在市质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一)因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市标技委无法正常工作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工作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对市标技委及其秘书处、委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市质监局反映。市质监局经调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作出重新组建或撤消市标技委、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解聘委员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05年10月19日原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宁波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3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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